跳到主要内容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重新换领金融许可证或者保险许可证。

政策性金融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六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十日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回迁原住所,应当提前十日将回迁住所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