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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住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同时提交相关决议和议案;

新住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信息科技建设及风险管理变更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