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及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开展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有效评估偿债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及信…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划拨管理,按照投资合同和用款计划拨付投资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偿债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 第二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跟踪评估偿债主体与增信安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应当明确监督责任,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独立监督人应当由受益人选聘确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除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专业管理机构制定的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和本金。变更分配或支付日期的,应当经过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债权投资计划分配方案,分配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并兑付本金。未能按期分配或兑付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条 债权投资计划终止,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具清算报告,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受益人和独立监督人。合计持有三分之二受益权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清算报告提出书… 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债权投资计划约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接收清算资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