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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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
-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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