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