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