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