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