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