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提升行政法规系统性、整体性、协…
一、
对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
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一、
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
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
三、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要求”。
四、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五、
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六、
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
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八、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九、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一、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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