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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文件报送工作,提高报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精神,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保…

一、 文件种类

二、 文件格式

(一) 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至少应包括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页码、成文日期、印章、联系人等组成部分。 1. 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2. 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3. 签发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文件眉首部分注明签发人姓名。 4. 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事由部分如果出现多个机构、人名等并列时,应当用顿号分开,不用空格。标… 5. 主送单位。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使用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7. 印章。报送文件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8. 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二) 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当采用现行规定的A4型纸,版面干净、字迹清楚、双面印刷。文件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不得使用文件夹。如文件过厚,可分册装订。

三、 报送要求

(一)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内容明确,文字简练。 (二) 各保险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保监会或者保监会办公厅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名义行文,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行文。保监会内设部门如在职权范围内… (三) 除保监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负责人名义直接向保监会领导行文。 (四)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按照法人机构管理的除外),应当向当地保监局行文。 (五) 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一律报送1份。 (六) 保险机构应当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文件,原则上采用EMS邮寄方式,收件人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系电话为“66288008”。如确有必要,可委派专人报…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保监办发〔2000〕3号)自动废止。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