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2013年) 8. 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三、 报送要求 (二)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2013年) (二) 8. 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三、 报送要求 (二) 各保险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保监会或者保监会办公厅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名义行文,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行文。保监会内设部门如在职权范围内对外以“便函”的形式联系工作、征求意见或者通知有关事项的,各保险机构原则上直接回复该部门。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