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学会,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
为理顺保险机构与保监会之间的行文关系,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保监会于2000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会议…
一、
公文由发文机构名称、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构、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般…
二、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
上报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
四、
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五、
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为3至5个,包括公文内容和文种。
六、
上报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七、
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公文形式。
八、
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资资格审查(包括各种申报材料)和任命、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和备案、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一律报送3…
九、
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
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保监会总部直接行文,抄送当地保监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般向保监会派出机构行文。
十一、
“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考。
十二、
除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名义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个人报送“请示”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