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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展业宣传

(一)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 (二) 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 (三) 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 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 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 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 (四) 2000年11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在此期间内,如果本文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认定保单非本…

三、 关于“犹豫期”

四、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五、 关于团体业务

(一) 在团体业务中,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保险公… (二) 投保人可以在条款和合同中就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费、承担保费的数额做出特别约定。 (三) 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 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被…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给付金支付给投保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与投保… (五) 团体保险业务的退保金、团体两全保险的满期生存给付金,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原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支付现金,更不得直接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六) 团体养老金保险业务中,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必须达到国家或特殊行业规定的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受益人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

六、 关于个人业务经营

(一) 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投保人,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为个人投保。 (二) 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个人业务的保险利益给付应当支付给保单受益人,退保金应当返还给投保人。

七、 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八、 关于佣金和手续费支付

九、 关于保险公司的误导行为

十、 关于保单与条款相对应

十一、 关于保险公司签章

十二、 关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展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应立即据此规范经营行为,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保单、条款、投保书、告知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应重新修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