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关于团体业务 (一)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五、 关于团体业务 (一) 在团体业务中,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或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下(不含75%)时,保险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