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五、 五、 关于团体业务 (一) 在团体业务中,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保险公… (二) 投保人可以在条款和合同中就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费、承担保费的数额做出特别约定。 (三) 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 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被…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给付金支付给投保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与投保… (五) 团体保险业务的退保金、团体两全保险的满期生存给付金,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原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支付现金,更不得直接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六) 团体养老金保险业务中,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必须达到国家或特殊行业规定的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受益人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