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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工作,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

二、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的确定

(一) 对《管理办法》施行前,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截至2004年末累计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在今年内分批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在2005年3… (二) 《管理办法》施行后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缴工作。 (三) 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 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或在本年度开业的,实行定额预缴,每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 2. 对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开业经营的寿险公司,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2005年度的季度预缴额时,“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应使用以《管理办法》为基础计算的模拟数,… 3. 如果某家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中国保监会可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四)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用缴纳。

三、 汇算清缴

(一) 保险公司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完成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 (二) 汇算清缴时,预缴数小于应缴数的,少缴部分应补缴;预缴数大于应缴数的,多缴部分原则上用于抵减以后各期的预缴额。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