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3.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3. 3. 如果某家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中国保监会可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四)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用缴纳。 三、 汇算清缴 (一) 保险公司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完成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 (二) 汇算清缴时,预缴数小于应缴数的,少缴部分应补缴;预缴数大于应缴数的,多缴部分原则上用于抵减以后各期的预缴额。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2.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