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1.

1. 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或在本年度开业的,实行定额预缴,每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