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的确定 (一)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一) 二、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的确定 (一) 对《管理办法》施行前,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截至2004年末累计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在今年内分批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在2005年3月31日前应将累计提取额的50%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剩余的50%部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