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二、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的确定 (一) 对《管理办法》施行前,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截至2004年末累计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在今年内分批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在2005年3… (二) 《管理办法》施行后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缴工作。 (三) 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