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
-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