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涉案财物,以及在涉案财物拍卖、变卖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