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调用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