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

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