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