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讯问、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调用涉案财物。调用结束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涉案财物归还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因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用人、审批人、时间、事由、期限、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等事项。
因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用人、审批人、时间、事由、期限、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