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九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 (二) 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 (三) 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 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 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 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 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 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 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