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