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