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 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 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 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 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