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第四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