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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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2002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2000年)
-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2018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