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