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