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