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