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节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二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配备航空固定通信设施,包括报文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下列空中交通 第三百六十四条 进近管制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下列空中交通 第三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下列空中交通 第三百六十六条 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 第三百六十七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 第三百六十八条 进近管制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 第三百六十九条 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 第三百七十条 总调度室与管理局调度室之间应当配备直通电话通信设施进行 第三百七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的航空固定通信设施,应当具有下列 第三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