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二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三百六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二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三百六十六条 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 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相邻的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塔台管制室、进近管制室; 机场所在地区的飞行情报中心、区域管制室、管理局调度室、塔台管制室; 总调度室。 第三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