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塔台管制室应当配备航空固定报文通信设施与下列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相邻的塔台管制室、进近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本机场所在地区的飞行情报中心、区域管制室、进近管制室、管理局调度室;
总调度室。
管制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相邻的塔台管制室、进近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本机场所在地区的飞行情报中心、区域管制室、进近管制室、管理局调度室;
总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