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三百六十七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
信联络:
本管制区内的进近管制室、塔台管制室、相关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相邻的国内和国外的有协调移交业务的区域管制室、进近管制室;
本管制区所在地的管理局调度室;
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
有关的军航管制室;
有关的海上救援中心;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气象室;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空通信部门;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行通告室。
信联络:
本管制区内的进近管制室、塔台管制室、相关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相邻的国内和国外的有协调移交业务的区域管制室、进近管制室;
本管制区所在地的管理局调度室;
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
有关的军航管制室;
有关的海上救援中心;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气象室;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空通信部门;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行通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