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2004年12月16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37号令发布施行的…
“第61.29条修改为:
增加附件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2)做如下修订:
“第121.479条修改为:
2004年12月16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37号令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2)以及2005年2月25…
本决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实施。
附件A
英语语言能力评定标准
1
2
3
4
5
6
7
注:
工作级(4级)是无线电话通信的最低级别要求。第1-3级分别描述的是次初级、初级和次工作级语言能力级别,所有这些级别所描述的水平均低于国际民航组织对语言能力的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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