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6年) “第61.29条修改为:
“第61.29条修改为:
无线电通信资格
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通过局方组织的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飞行专业英语考试,并在其执照上获得同意其在使用英语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签注后,方可在使用英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自2008年3月5日起,停止本款所要求的签注。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
在2008年3月4日以前,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获得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签注的,可以免除(b)(1)中要求通过英语模拟陆空通话考试、飞行专业英语考试的要求。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取得的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