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耕地保护目标与布局 第十四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坚持耕地保护优先,…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补充与所减…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动在生态适宜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按照国家规定将地势比…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安排、适宜补充耕地的区域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并及时更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九条 下列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的结果逐步优化调整: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及评价,适时开展土壤普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有关标准和规程…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