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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安排、适宜补充耕地的区域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并及时更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的结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确需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