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动在生态适宜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按照国家规定将地势比较平坦、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有序恢复为耕地,逐步优化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空间布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因地制宜进行土地整治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相对集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