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标明具体位置,并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保护标志等方式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因土地整理、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对少量零散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落实调整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优化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