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以及有关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