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受托管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履行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管理职责的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履行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大类资产配置职责的组合经理,除符合第七条第(一)、(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及组合经理应当持续符合相应的业务条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