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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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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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9月)
- 粮食局关于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