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